市场卖货要税吗?市场卖货要税吗知乎?

市场卖货要税吗?市场卖货要税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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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补税事件发生有段时间了,大致表层脉络如下: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加强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实施税收管理工作。

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涉嫌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12月22日,全国各省税务局发出针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对照税法进行主动自查补税的通知。

网上不断有各种分析,相信大家也看了不少。有说国家大背景的原因,有说股权没做好的原因,有说影响实体企业的原因,有说赚了那么多钱还偷税漏税,有说找错了涉税服务机构的,也有说共同富裕,背后的资本以及认为“天下苦头部主播带货垄断流量已久”等等。

已知了结局,再来倒推分析原因的,随便看哪一点,都似乎有那么点道理。

市场卖货要税吗?市场卖货要税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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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我自己对当下网红主播纳税问题的看法。

1、直接用核定征收的个独/个体户对公账户收款。核定没有错,错的是这类主体流水大、收入多,明显不符合核定的相关条件。当然有些人会说那也是税务局同意的。请在税务局前面加上“当地”两字。(俗称:违规核定)

2、网红在以个人身份认证的方式在各大平台带货,收取坑位费、广告及货款的佣金,但收钱是由商事主体(个独、个体户或有限公司)收取。明显涉嫌转换收入类型,同时又做了核定。(俗称:隐匿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3、网红利用自身主导参与的有限公司统一收钱,同时利用各类个独/个体户等核定政策开票给有限公司列支成本,变相地降低了企业所得及个人所得的税负。同时工作室与有限公司业务真实性存在质疑,网红既是股东又是员工或劳务或合作,涉嫌事实收入类型混淆,参照低税率核定,违规降低税负(俗称: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

4、不符合核定条件的高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后,税负率明显偏低,造成分配不公,违规降低的个人收入可能被判定为非法收入及偷逃税款。(俗称:实质同一性质的收入税率不易区别对待,要公平)

当然核心的逻辑还是做了核定的缘故,没有核定,初步测算了不同角色下的税负率,相差不大,也就没有必要大范围转换收入类型的意义(只列举所得税):

1、劳务报酬八折,参照综合所得最高45%。即36%。

2、经营所得,最高税率35%。

3、是股东,收入进公司,缴纳25%所得税,再20%分红。即40%。

4、是员工,直接发工资,税率最高45%。

同时第1和2还涉及到个人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第3还涉及企业的增值税,第4还涉及到社保费用。

整体算下来,以上四种的最终税负成本差不多(只是初步测算,具体税负率得精算过)。而与通常核定的个税0.5%—3.5%相差胜多。

未来,超过一定金额的收入,还在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把税负率降到个位数,甚至小数点后,是完全不可取的。

再来聊一聊“电商税”吧

其实没有什么所谓的“电商税”,就像我们通常把社保交由税务部门征收说成“社保入税”,都是种通俗的说法。

无论什么行业,不管是商事主体还是个人,只要有交易的行为(线上或线下),都是需要合规纳税的,所谓的“电商”也不例外,只是市场的叫法,叫出一个叫“电商税”。

大税法的框架下,下一步对电商这个行业的不同主体下发税收管理通知就可以了,例如这一次下发针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文件。

举个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驾是违法的,但是交警不是24小时都拦截查酒驾,卡在深夜某些特定路口查一下,没有“大概率不会被查”这样的说法,只有0%和100%的区别。

电商行业的纳税合规问题存续很久,所谓的“电商税”市场上也喊了很久,《电商法》更是早已颁布了。我们不能因为好像稽查力度不大,就可以侥幸地说还可以搞点擦边球。

“电商”的范围很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有以下几个概念:

1、“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2、“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4、“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综上所描述:网红直播带货就是其中的一种。

前有电视购物,后有直播带货;

以前门店销售为主,后来网络上销售为主,

其实商业的本质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都是卖货,只是介质物/渠道不太一样而已。

“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电商行业也并没有特例。

以前红利期,高速发展,监管的手段及精力都无法触及,而当下数据及技术手段已经非常完善了,各部门互联互通紧密,就光银行+税务的互通,都足以让我们觉得自己在“裸奔”,收入的证据及流向一目了然,大数据推送即可。

当地税务机关是要在大税法为基准的前提下,执行微量自由裁量权,并不是能够突破大税法的原则问题。

“与时俱进”这四个字大有深意,认清当下的形势,国家政务的数字化程度及大数据的分析能力已经超过很多人的认知。迈入高质量发展,信息监管的工具也进去一个新的阶段。

近期网红补税的都是在补2019、2020年的纳税问题,而2021年的是采用自查通知的方式,自行补缴税款。

所有的隐患都是在前几年操作的时候就埋下了。当下的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文件,只是在大的税法背景下给出的行业细分规范,其他行业也是可以分分钟出税收管理通知的,完全符合大税法的规定。

2019年年末的时候,我写过一篇文章《支付宝年度账单暴露了你的税务风险》,在头条超过10万+阅读,后被无端限流。其实大家会发现从2020年开始支付宝就弱化年度账单,而朋友圈晒年度账单的人也少了很多。

此次网红的纳税规范间接也给“电商”敲响了警钟,合规纳税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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