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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熊某原告江某返还货款35万余元。

原告江某经朋友介绍,得知被告熊某从事系列化妆品销售工作, 2020年5月,原告江某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认识被告熊某,双方开始建立买卖关系。前期双方合作良好,货、款两清。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熊某累计收到原告江某货款68万余元,但因为被告熊某的供货方违约,致使被告熊某无法向原告江某履行交货义务,2021年1月底,原、被告经微信沟通后约定由被告熊某对未发货的部分退款,被告熊某于2021年1月30日至5月19日期间分次通过支付宝向原告江某退回部分货款,但剩余35万余元至今未能退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江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与被告熊某口头达成化妆品买卖合同关系,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达成解除买卖合同并由被告熊某返还未发货部分货款的约定后,被告熊某未及时向原告江某进行结算,应当赔偿利息损失。因双方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法院对该计算方式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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