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改昵称,抖音昵称修改?

案件名称:杭州雪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美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295号

根据裁判观点,直播账号是虚拟经营场所的市场经营主体,账号昵称的显著部分对消费者具有主要识别作用。即使账号昵称与主播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当作为专门用于直播带货的账号昵称时,该昵称即成为经营主体市场活动的商业标识。因此,对于专门用于直播带货的账号昵称的归属问题,应当适用有关商业标识权属认定的规则。

一、案件事实

2021年5月1日,杭州雪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雷苗签署了一份《主播合作协议》。根据合同内容,雷苗将根据雪蜜公司的运营需求,开展“在线演艺及直播带货活动”。合作期间,雷苗不得以“直播秀场的昵称”或其他昵称在其他网站推广相关活动,并且不能更改已有昵称。此外,雷苗所涉全部直播账号的持有人都归属于雪蜜公司,其中包括五个抖音账号。这些账号分别是“杜子一(抖音号81265228018)”、 “杜子一小号(抖音号qj1b888)”、 “嗨杜子一ybyt(抖音号X006688)”、 “杜子一宠粉(抖音号78520059354)”、 “杜子一YZ(抖音号36283068949)”、 “杜子一遇见(抖音号34546397567)”。合同规定,这些账号的成交记录和售后服务信息实质上显示为雪蜜公司的信息。另外,雪蜜公司并没有将相关昵称注册为商标。

雷苗与雪蜜公司在2022年4月6日宣布结束了合作关系。雪蜜公司在2022年5月23日进行了公证取证。同时,2022年5月2日,雷苗在抖音账号“杜子依依宝(抖音号85256509858)”发布了一则视频,提醒粉丝们小心防范冒充其名义向粉丝私信并发送产品链接的骗子行为。

杜子依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完成注册。在法庭上,杜子依公司确认“杜子依依宝(抖音号85256509858)”、“杜子依贸易有限公司”、“杜子依(抖音号xinlibushufu70)”账号系公司注册的。

雷苗公司和杜子依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雪蜜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一审判决

直播账号昵称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这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商标、名誉权等。在这些方面,如果直播账号昵称与已注册的企业名称相似,且可能导致误认或混淆,从而损害已注册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而对于抖音账号昵称是否属于该项规定所保护的权益,需要从其功能、性质、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抖音账号昵称的功能主要是承载竞争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保护公平有效的竞争,并鼓励经营者通过诚实和创造性的经营来树立商业信誉和创造品牌形象。在本案中,涉及的抖音账号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经营,承载了市场商誉。账号昵称的功能类似于传统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名称或者商业品牌姓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营主体的称呼,其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市场混淆。与民法主要关注保护人身权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点是保护企业名称和姓名。因此,从消费者对经营主体的识别角度,允许不同于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的称呼存在其合理性。在此背景下,本案中抖音账号所使用的拟人化昵称“杜子一”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命名范畴。

对于保护范围的条文解释,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仅限于与企业名称相关的企业经营者称呼。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保护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例如“首钢”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阿里”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而在本案中,涉及的抖音账号昵称“杜子一”与经营企业在字面上毫无关联,是一个拟人化的称呼。鉴于此,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穷尽式列举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应对该法所指企业名称做扩大解释。理由有两点:首先,抖音直播账号可以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和直接销售收入,因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其次,在同款条文对于自然人的姓名明确其包括与本名不同的笔名、艺名的情况下,出于同样的立法宗旨,应当认为对于企业经营者的称呼使用也允许与其企业名称不同。

根据综上所述,判断一个称呼是否属于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名称或姓名,主要考虑称呼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建立了相关联系,非与企业注册名称相同的经营主体的称呼可能成为保护的对象。在本案中,作为企业经营者的雪蜜公司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对其经营的抖音直播账号昵称的权利。

经过初步审查,“杜子一”等五个抖音账号被一审认定为蜜雪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昵称。根据裁决,雷苗和杜子依公司注册类似的抖音账号,然后利用它们进行宣传和售卖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二审判决

针对对于抖音直播账号昵称是否可以准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予以保护的问题,一审判决已经对抖音账号昵称的功能、性质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本院认为相关判决已经充分论证,无需重复赘述。

直播带货等新兴商业模式正在成为新经济的一部分。在这种模式下,直播账号成为一种虚拟经营主体,而账号昵称则成为消费者识别该主体的重要标识。尽管有些主播的艺名可能与其账号昵称有所关联,但当这些昵称专门用于直播带货时,它们就成为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因此,对于直播带货的抖音账号昵称归属问题,应该适用商业标识权属认定的规则,而非人身权的规则。根据案例中雪蜜公司与雷苗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涉及的所有直播账号和昵称均归雪蜜公司所有,雷苗不得在其他网站推广相关活动使用这些昵称。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就归属权作出了约定,应当予以尊重。

雷苗和杜子依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

四、律师提醒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权益,特别是当抖音账号昵称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抖音账号可以比喻为虚拟经营场所的摊位,而主播则类似于售货员。因此,即使在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抖音账号昵称所产生的竞争权益应当属于账号的注册或运营主体所有,而不是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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